前首相纳吉获国家元首给予有条件特赦后,联邦宪法所赋予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除了“赦免”之外,这项宪法权力实际上还包括多种刑罚处理方式。

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特赦属于国家元首所拥有的宪法权力,与刑事案件一般通过法院提出上诉的司法程序并不相同。

在联邦直辖区,包括吉隆坡、布城及纳闽,涉及当地所犯下的刑事罪行,以及所有由军事法庭审理的罪行,均属于国家元首特赦权的范围。

在处理刑罚时,特赦并不局限于完全免除刑罚,也可以包括暂缓执行刑罚、延后刑罚执行、降低原有刑罚,或以其他刑罚替代原本的刑罚。

至于联邦直辖区特赦委员会,成员包括律政司或由律政司书面授权的代表、掌管联邦直辖区事务的部长,以及最多3名由国家元首委任的成员。

委员会开会时须由国家元首亲自出席并主持。针对个别案件进行审议后,委员会会向国家元首提出劝告,最终的宪法程序则依相关规定进行。

从制度上来看,特赦委员会的角色主要是就相关个案向国家元首提出劝告,而国家元首的特赦权则是联邦宪法明确赋予的宪法职权。

上一则新闻消费预算转向必需品 零售次季仅增2.5%
下一侧新闻车牌字母数字“小到离谱” JPJ查20辆13辆摩哆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