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福命案发生17年,家属要求警方以谋杀或误杀方向重新调查,如今却先面对司法检讨申请是否逾期的法律争议。高庭将于11月17日裁定,是否批准赵家延长申请期限,让这场持续多年的司法追诉进入下一阶段。

这次庭审的争议焦点,并非直接审理赵明福的死因,而是家属究竟从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得知警方没有按照谋杀或误杀的方向调查案件。

赵明福父母赵亮辉、张秀花及胞兄赵铭基,于今年4月17日入禀高庭提出司法检讨,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及第304条文(误杀),重新调查赵明福死亡事件。

不过,律政署认为,有关申请早已超过司法检讨规定的3个月期限,因此反对家属要求延长申请时间。

代表赵家的律师林伟捷今日在庭上陈词时强调,家属直到今年1月20日收到警方正式回函,才明确掌握有关调查仅援引《刑事法典》第342条文,即非法禁锢罪进行的资料。

他指出,家属代表律师今年1月曾致函雪兰莪警察总部刑事调查组,要求警方明确交代,是否曾根据谋杀或误杀条文调查赵明福之死。

警方随后于1月20日回函,说明有关案件是援引第342条文调查。

林伟捷认为,这封信让家属确认,警方并没有按他们所要求的谋杀或误杀方向展开调查,因此司法检讨申请期限,应该从收到回函当天开始计算。

他强调,家属过去虽然知道警方曾援引非法禁锢条文调查,但这与明确知道当局没有同时展开谋杀或误杀调查,是两回事。

“直到收到这封信,我们才终于确定,当局并没有从谋杀或误杀方向展开调查。”

林伟捷表示,赵家多年来不曾放弃追查真相,也曾多次致函警方询问调查进展,却始终没有获得他们认为足够明确的答复。

他认为,在家属一直积极寻求解释的情况下,法庭应考虑批准延长期限,让有关司法检讨申请获得实质审理。

然而,律政署高级联邦律师沙烈胡丁提出截然不同的法律观点。

他指出,赵家早在2019年便已经知道,警方是依据第342条文调查赵明福案,并非直到今年才获悉有关情况。

沙烈胡丁援引当年的律师函指出,赵家委任的卡巴星律师事务所,曾于2019年6月28日致函律政署,质疑警方采用非法禁锢条文调查的决定,与上诉庭此前的裁决不一致。

律政署认为,这封律师函足以说明,家属当时已清楚知道警方采用的调查方向,也已对有关决定提出异议。

因此,沙烈胡丁主张,司法检讨的3个月申请期限应该从2019年6月28日开始计算,并于同年9月29日届满。

若按照这项计算方式,赵家直到2026年4月17日才正式入禀申请,便已迟了约6年半。

他也反驳家属对今年1月20日警方回函的解读,指出信中虽然说明警方援引第342条文调查,却没有明确写明警方从未根据第302或304条文展开调查。

因此,律政署认为,不能单凭有关回函,就将今年1月20日视为家属首次知道调查方向的日期。

这也使双方的法律争议进一步集中在一个问题:家属早在2019年知道警方援引非法禁锢条文,是否就足以启动司法检讨的申请期限?

如果法庭接受律政署的观点,赵家便须面对申请严重逾期的问题;反之,若接受家属律师提出的理由,有关司法检讨便有机会进入下一阶段。

事实上,赵明福命案多年来经历多次调查及司法程序。

赵明福于2009年7月16日,在雪兰莪反贪会位于莎阿南玛莎兰大厦的办公室接受问话后,被发现倒卧大厦5楼,最终证实死亡。

2014年,上诉庭推翻早前验尸庭的悬案裁决,认为赵明福的死亡涉及一名或多名身份不明人士的非法行为。

2024年11月,吉隆坡高庭也曾下令警方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有关调查。

不过,总检察署于2025年5月审阅警方调查报告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提控任何人士,决定将案件列为不予进一步行动(NFA)。

有关决定引起赵家不满,也成为家属再次通过司法途径,要求警方改变调查方向的背景之一。

如今,赵家与律政署对于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各持己见,承审法官诺丽扎在听取双方陈词后,择定11月17日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庭批准延长申请期限,也不代表已经裁定警方必须以谋杀罪重新调查,更不意味着任何人已被认定涉及赵明福之死。

有关裁决现阶段只涉及司法检讨能否继续推进,至于家属要求重新调查的实质诉求,仍须经过后续法律程序处理。

赵明福离世至今17年,家属仍在争取通过司法途径厘清案件,而11月17日的裁决,将决定这次法律挑战能否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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