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8岁健身教练涉嫌对10岁女童、即其女儿的好友做出猥亵行为,今日被控上法庭,面对3项控罪时皆否认有罪,并要求审讯。
因车祸导致右脚残疾的被告马哈迪尔,今日拄着拐杖、一瘸一拐地步入法庭。他站在犯人栏内时始终低着头,静静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
承审此案的麻坡第三地庭法官莫哈末凯里,择定案件于11月16日过堂,以呈交相关文件及让被告委任律师。
根据第一及第二项控状,被告涉嫌于10月17日下午约2时,在峇株巴辖县圣模娜甘榜巴力西烈一间住宅内,触摸一名10岁女童的背部,并亲吻其脸颊。
上述行为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a)条文,即肢体性侵儿童罪。若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
第三项控状则指被告于同一日期、时间及地点,涉嫌向该名女童裸露隐私部位,抵触上述法令第15(a)(i)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案情指出,被告涉嫌邀请女童到家中与其女儿玩耍,并在准备送女童回家前,要求她先去冲凉。随后,被告据称全身赤裸进入冲凉房,并对女童做出猥亵行为。
被告随后向法庭申请保外候审,并要求降低保释金额。法官批准被告以1万2000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谕令他不得接近或干扰受害女童、其家人及本案证人,并须每月前往附近警局报到。
此案主控官为阿米拉达斯宁。被告目前否认全部控罪,案件有待进一步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