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能否居家服刑,现在很大程度上卡在5000万令吉。

根据特赦局公布的决定,纳吉获准在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及遵守其他条件后,把SRC国际公司案剩余刑期改为居家服刑至2028年8月23日;截至9月21日,总检察长证实有关罚款仍未缴付。

然而,比“5000万什么时候凑齐”更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一项原本由法院判给罪成者承担的经济惩罚,如果最终可以依靠政党、支持者甚至海外友人共同分担,那么这个罚款究竟还在惩罚谁?

巫统在有条件特赦宣布后成立“纳吉团结基金”,首小时筹得逾16万令吉,不到一天突破100万令吉。巫统领导层公开呼吁党员和支持者自愿捐款,纳吉方面随后则表示,不希望任何人因为他而感到负担或被迫捐款。

从支持者角度看,捐10令吉、50令吉,可以是一种政治支持和个人选择。只要符合法律,没有人需要否定他们使用自己金钱的自由。

但问题不能停留在“他们愿意捐,有什么不可以”。

因为这不是普通医药费筹款,也不是灾民援助,而是一笔与刑事定罪直接相关的司法罚款。

罚款的意义,本来就在于让违法者亲自承担经济后果。如果罚100令吉,朋友替你付;罚1000令吉,老板替你付;罚5000万令吉,则由一个拥有数百万党员的政治组织发动群众共同承担,那么数字虽然一样,真正落在当事人身上的痛感却完全不同。

法律判的是一个人,代价却可能由几万人一起承担。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现实的制度问题:一个人的政治资源越庞大,他承担刑罚的能力是否反而越强?

普通人没有政党替他开筹款户头,没有部长、议员和庞大基层组织替他呼吁社会捐款,更不会因为拥有大量支持者,就能够把自己的经济处罚切成无数份,每个人帮忙承担一点。

当一个拥有巨大政治号召力的人面对巨额罚款,5000万令吉对个人而言可能非常沉重,但一旦变成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人共同分担,每人10令吉、20令吉,原本针对个人设计的处罚,就可能变成一场集体政治行动。

这不是要否定任何人的捐款权利,而是必须追问:刑罚如果可以被“社会化”,还剩下多少个人责任?

纳吉的SRC案已经走完整个司法程序。联邦法院2022年驳回其最终上诉后,他开始服刑;其原本12年监禁及2亿1000万令吉罚款,后来经特赦程序减至6年及5000万令吉。如今最新决定进一步允许他在符合条件后居家服刑。

这些都是现行宪制及司法制度下发生的程序。

因此,真正需要讨论的,并不是否定特赦权,也不是质疑支持者有没有资格帮助纳吉,而是我们的刑罚制度有没有面对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当被处罚者拥有巨大财富、人脉、政党和群众基础时,同一项罚款是否还具有与普通人相同的惩罚效果?

法律可以规定5000万,却无法规定这5000万究竟让谁“痛”。这也是为何这场众筹的意义远远超过筹了多少钱。

今天支持者替政治领袖缴罚款,可能被理解为忠诚;但从制度角度看,它同时打开一道值得社会认真思考的问题——刑事责任究竟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由别人代为承担?

如果监禁不能由别人代坐,社会为何会自然接受罚款可以由别人集体分担?

当然,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是否允许第三方付款,也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执行规定处理。但从刑罚效果来看,两者背后的原则却值得讨论:法院处罚的是罪成者,而不是他的家人、党员或支持者。

否则,社会最终可能出现一个非常讽刺的结果。没有资源的人犯法,罚款就是实实在在的惩罚;拥有庞大政治资源的人犯法,同样的罚款却可能变成一次展示群众实力的机会。

前者面对的是经济压力,后者展示的却可能是政治号召力。如果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真正受到考验的就不只是纳吉个人,而是整个司法制度如何确保“惩罚”仍然具有个人责任的意义。

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不必禁止人民支持任何政治人物,也不需要规定一个罪成者必须被社会唾弃。

但至少应该守住一个基本概念:支持可以共享,政治理念可以共享,甚至荣誉也可以共享;唯独刑事责任,不应该因为一个人拥有更多支持者,就变得更容易被分摊。

今天我们真正应该问的,或许不是“还差多少才能筹到5000万”。而是当5000万真的筹齐那一天——到底是谁付出了违法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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