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一名女子经营养生会馆超过8年,期间被揭发媒介女子提供性交易服务。虽然她最终仅被判监禁5个月,但法院根据其长期营业收入推算,认定超过1655万新台币(约213万令吉)属于犯罪所得,除已扣押款项外,其余金额须予以没收或追征。
根据判决,唐姓女子与吴姓员工共同经营有关养生会馆,并涉嫌从媒介性交易中获取利益。法院裁定两人构成共同正犯,分别判处唐女监禁5个月、吴男监禁3个月,两人的刑期均可易科罚金。
案件最受关注的并非刑期,而是法院如何计算唐女多年来取得的收入。
唐女在调查期间供称,会馆每月营业额约40万至50万新台币(约5万1400至6万4300令吉),收入由她与美容师按“四成、六成”比例分配,她本身取得四成。
法院因此采用较低的每月40万新台币作为计算基础,并根据会馆涉及违法经营约103.47个月,再乘以唐女所占四成比例,最终推算她的犯罪所得达到1655万5200新台币(约213万令吉)。
由于警方早前只扣押7800新台币(约1000令吉)现金,因此尚有1654万余新台币(约213万令吉)未被扣押。法院宣告有关犯罪所得须没收,如无法直接缴回,也将追征相等价值。
法官审理时指出,唐女及吴男没有通过正当方式谋生,而是媒介女子从事性交易并从中获利,因此根据两人的参与程度、犯罪时间及犯后态度分别判刑。
若案件最终定谳,而唐女又无法缴回法院认定的千万新台币犯罪所得,未来可能面对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名下财产等措施。
换句话说,唐女虽然只被判监禁5个月,但真正沉重的代价可能是多年经营所累积、被法院认定属于犯罪所得的超过1655万新台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