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青促请检控方不要让叶芯嫙命案止步于高庭判决,而应在取得完整书面判词后,重新检视精神失常抗辩及医学证据的法律认定,若发现存在可争议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应考虑上诉,让上诉庭进一步审理。
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兼槟城州团团长薛杰豪律师今日发文告说,高庭已接纳辩方提出的精神失常抗辩,并裁定被告在案发时不仅存在医学上的精神失常,也符合刑事法律上的精神失常标准,因此宣判谋杀罪不成立。
根据法庭裁决,被告将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送往精神病院看管,等待雪州苏丹进一步发落。
薛杰豪说,马青尊重司法独立,也尊重法庭依据证据与法律作出判决,但案件涉及一名年仅16岁的死者,社会及家属有合理期待,希望案件经过完整司法程序,而上诉本身正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他认为,控方接下来最重要的工作,是仔细研究高庭如何区分及认定“医学上的精神失常”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并进一步评估现有医学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刑事法所要求的抗辩门槛。
他也特别澄清,要求控方考虑上诉,并不等于要求法院对未成年被告判处死刑。
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97(1)条,即使未成年被告最终被裁定犯下原可判死刑的罪行,也不能被判处死刑。因此,马青所要求的重点,是让法律适用及证据判断获得更高一级法院检验,而非追求特定刑罚。
薛杰豪指出,控方若认为案件涉及复杂的刑事法律、精神失常抗辩及医学证据,也可考虑透过现有机制,委任具备刑事上诉经验的外聘律师协助处理。
他说,额外引入专业法律资源,并不等同干预检控机关决定,反而有助于确保案件在进入上诉阶段时,能够获得更完整的法律研究及准备。
马青也表明,若有关当局认为有需要,其法律团队愿意在不影响检控机关独立裁量权的前提下,提供法律研究、专业意见,甚至协助推荐具备相关上诉经验的律师人选。
不过,薛杰豪强调,是否提出上诉,最终仍必须由依法拥有检控权的机关自行决定,马青无意介入有关决定。
他说,上诉也不代表预设被告有罪,而是让重大刑事案件接受更高层级司法审查的正常法律程序。
在他看来,本案的关键并不只是被告年纪轻,而是死者本身同样未成年,因此司法程序在保障被告权利的同时,也应确保受害者家属获得完整法律交代。
薛杰豪因此促请检控方尽快取得并研究高庭完整判决理由,重新检视精神失常抗辩、医学证据及相关法律标准;若认为存在可争辩之处,应依法上诉,并向死者家属及公众清楚说明下一步程序。
他说,叶芯嫙已经无法再为自己发声,因此更需要确保案件所有重要证据及法律问题,都经过充分审查,并让最终裁决能够经得起更高一级法院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