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艘价值近900万台币(约115万令吉)的游艇遭人纵火焚毁,涉案女子虽然最终与船主达成赔偿并完成履约,仍难逃刑责。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日前判她1年2个月徒刑,缓刑3年。
这起纵火案发生在去年9月凌晨,地点位于屏东县新园乡盐埔渔港。警方调查发现,陈姓女子涉嫌在造船厂附近纵火,目标是一艘停泊在现场的小型游艇。
调查过程中,陈女向警方承认犯案,并称自己当时喝了酒,加上情绪不佳,在一时冲动下做出纵火行为。
涉案游艇由一名黄姓造船业者所有,当时正准备出售,估值接近900万台币。火灾发生后,游艇遭到烧毁,连造船厂内的部分设备也受到波及。
船主得知损失后相当不满,要求司法机关追究陈女责任。案件之后进入司法程序,并由屏东地方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时,考量陈女案发后承认犯行,同时已经与业者进行调解,并按照协议赔偿损失,相关赔偿也已全部完成。
法官最终依放火烧毁他人物品并造成公共危险罪,判处陈女1年2个月监禁,同时宣告缓刑3年。
案件也显示,纵火行为即使针对的是单一财物,若火势可能波及周边设施或造成其他公共安全风险,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事后赔偿则属于法院量刑时考量的因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