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豁免门槛调高至300万令吉后,真正需要企业注意的并不是“营业额有没有超过300万”这么简单。内陆税收局(LHDN)最新规则加入股权和企业关系条件,一家公司即使本身规模很小,只要背后的股东、母公司或关联企业达到规定门槛,仍可能必须继续使用电子发票。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于8月30日宣布,把强制落实电子发票的豁免门槛,由原本年营业额100万令吉提高至300万令吉,作为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营运及合规成本的措施之一。
内陆税收局随后发布电子发票指南4.8版,取代今年7月7日公布的4.7版。新指南明确规定,年营业额或收入少于300万令吉的纳税人,原则上可获豁免,包括个人业者、合伙企业、公司及合作社等不同形式的纳税人。
不过,这项豁免附带一个重要条件:企业不能只计算自己的收入,还必须检查背后的股权及关联企业结构。
根据指南,只要企业拥有非个人股东,而有关股东或同等主体的年营业额至少300万令吉;或者企业属于一家年营业额至少300万令吉公司的子公司,就不能享有这项豁免。
同样的,如果纳税人与年营业额至少300万令吉的关联公司或合资企业存在指南所列关系,即使本身一年只做几十万令吉生意,也不能单凭自身营业额低于门槛,就认定无需实施电子发票。
换言之,这次300万令吉门槛对独立经营的小商家帮助最直接,但对于集团旗下的小公司、由企业持股的公司,以及拥有其他关联企业的商业架构,情况就未必一样。
这也意味着,一家营业额只有100万令吉甚至暂时没有收入的公司,如果其母公司或符合指南定义的关联企业已经突破300万令吉门槛,仍可能被纳入电子发票制度。
新指南也重新调整新成立企业的落实时间。2023年至2025年期间开始营业的企业,只要年营业额或收入达到300万令吉,须从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
至于2026年起才开始营业的企业,原则上的落实日期为2026年7月1日或正式开始营业之日,以较迟适用情况为准;如果首年营业额预计低于300万令吉,则可继续享有豁免,直到日后营业额达到300万令吉,再按照指南规定的时间表进入电子发票制度。
指南同时说明,法定机构、法定当局、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组织,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面,自2025年7月1日起也必须遵守相关电子发票规定。
因此,300万令吉虽然成为新的重要分界线,却不能简单理解成“营业额不到300万就什么都不用做”。企业在决定停止或暂缓电子发票前,更重要的是先厘清股东身份、母子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及合资安排,否则仍可能误判本身的合规责任。
对中小企业而言,这项调整确实扩大了豁免范围,但集团架构较复杂的公司反而更需要重新检查组织结构。新的制度重点已经从单纯看一家公司的营业额,进一步延伸至企业之间的控制及关联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