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北市一宗持续超过40年的借屋纠纷,最终闹上法院。一名老翁早年将新庄区一间公寓免费让胞弟一家居住,胞弟过世后,仅剩弟媳继续住在屋内。老翁多次要求迁出无果,最终提告讨回房产,并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新北地方法院判决,张姓老翁早在1980年便将名下位于新庄区的一间公寓二楼,无偿提供胞弟一家使用。
当年是因为胞弟一家人口较多、居住空间不足,加上孩子年纪尚小,张翁才同意让一家人暂住,并没有收取租金。
不过,胞弟于2021年过世后,3名子女陆续成年、结婚并搬离,只剩弟媳继续居住在有关单位内。张翁认为,当年借屋给弟弟一家居住的原因已经不存在,因此多次要求对方搬走,却始终没有结果。
双方因此对簿公堂。张翁主张,自己一直是有关房产的登记业主,当初只是出于亲情让胞弟一家免费使用,如今借用目的已经完成,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房屋。
弟媳则提出不同说法,声称这间房子实际上是丈夫当年出资购买,只是借用张翁名字登记,因此真正产权并非完全属于原告。
她还声称,张翁过去曾答应让她一直居住到终老,因此自己并非没有权利继续住在屋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以登记为依据,而有关房产从1980年开始便登记在张翁名下。
虽然弟媳提出手写资料及部分汇款纪录,希望证明丈夫才是真正出资者,但法院认为,这些资料仍不足以证明双方当年存在明确的“借名登记”协议。
法院也认为,张翁当年提供房屋,主要是解决胞弟一家孩子年幼、居住拥挤的问题。如今胞弟已经去世,3名子女也各自成家搬出,加上弟媳另有一楼房产可供居住,因此原本的借屋目的已经结束。
法官最终裁定,胞弟留下的4名继承人都有返还房屋的义务,而目前实际居住在单位内的弟媳,也必须腾空迁出。
此外,在房屋正式交还之前,弟媳每个月还必须支付2万元新台币(约2700令吉),作为相当于租金的不当得利。
全案目前仍可上诉。
这类亲属之间免费借屋的纠纷,最大问题往往是当初没有白纸黑字写清楚使用期限、产权性质及何时必须交还。一旦亲人离世、家庭成员变化,原本靠口头约定维持的关系,就很容易演变成长期产权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