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裁定,甲洞第一公寓(First Residence)一间杂物房及115个停车位并非公共财产,而是属于注册业主所有,并驳回公寓管理机构及94名单位业主要求宣告有关产业属于公共财产的诉讼。

高庭法官阿南德在长达90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经认证的分层建筑图测及单位清单已清楚列明,涉案编号“Utility 1”的杂物房属于独立分层单位,而115个停车位则属于附属单位,因此依法并不属于公共财产。

他说,原告未能依据民事案件适用的“优势证据原则”(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明其提出的各项申索。

本案涉及一间面积15.42平方公尺、编号“Utility 1”的杂物房,以及位于发展项目第一层的115个附属停车位。

案件由第一公寓管理机构(FRMC)及94名住宅与商业单位业主分别入禀诉讼,法庭随后将两宗案件合并审理。原告起诉争议产业的注册业主TSI Property Management私人有限公司及发展商TSI Domain私人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涉案杂物房及停车位原本属于公共财产,却遭发展商非法划分并出售予TSI Property Management,因此要求法庭宣告有关产业属于公共财产,同时撤销相关分层地契。

他们也指出,由于涉案停车位被划为私人产业,导致发展项目缺乏足够的访客停车位及残障人士停车位。

不过,阿南德裁定,原告未能证明发展商或注册业主涉及任何欺诈行为,也未达到《国家土地法典》第340(2)条文所规定、足以推翻已注册产权的法律门槛。

法官指出,原告虽然声称规划及土地主管机关是在受到误导的情况下批准分层建筑图测及发出分层地契,但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却没有传召任何来自吉隆坡市政局、联邦直辖区土地及矿务局或测量与绘图局的官员出庭作证。

“既然原告选择不传召相关政府机构的证人,就不能要求法庭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这些机构曾受到欺骗。”

阿南德强调,经认证的分层建筑图测及单位清单,已明确将“Utility 1”列为独立单位,而115个停车位则列为附属单位,因此有关产业的法律性质十分明确,不能事后重新归类为公共财产。

他说,一旦分层建筑图测及单位清单完成认证,法庭必须依法依据相关文件确认产业性质。

针对原告指控发展商违反买卖协议,包括未提供足够访客停车位及未落实三级保安系统等说法,法官同样不予采纳。

判词指出,涉案发展项目共设有超过900个停车位,已超过发展准证规定的最低数量要求,而承诺中的三级保安系统也早已建成并持续运作,因此不存在违约情况。

另一方面,TSI Property Management也提出反诉,指管理机构曾以挂锁锁住杂物房,并阻挡通往停车位的通道,构成非法侵入。

不过,法官认为,答辩人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相关指控,因此一并驳回反诉。

在堂费方面,法官没有向94名购屋者作出堂费裁决,但谕令第一公寓管理机构向答辩人支付6万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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