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集会结束后扣留13名参与者的身分证,并要求他们前往警局录供,高庭今日裁定有关做法已构成不当限制人身自由,谕令政府及警方合共赔偿19万5000令吉。
高庭法官拿督阿南德蓬努杜莱裁定,前马大新青年主席黄彦铬及另外12名社运人士,每人可获得1万5000令吉赔偿。
这批社运人士于2021年8月19日参与在吉隆坡独立广场举行的烛光守夜活动,悼念因新冠肺炎逝世者,过后遭警方采取行动。
13人随后起诉参与行动的警员、内政部及政府,指当局在处理集会期间侵犯他们受宪法保障的权利,并要求赔偿。
阿南德在判词中指出,警方虽然没有当场正式宣布逮捕,却扣起参与者的身分证,并告知他们必须前往金马警区总部,部分人士更被要求登上警车。
他说,集会当时已经结束,参与者也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但他们在抵达警局后,直至录取口供完成前都不能离开,实际自由已受到限制。
法官也关注社运人士在警局内获得法律协助的情况。他指出,众人在被扣留期间曾被拒绝与律师会面,直至律师获准进入时,部分人的口供已经完成录取。
至于尚未录供者,律师只能在旁观察整个过程,未能在录供前充分提供法律意见。
判决也提到,警方当时以原子笔在13人的手臂上作记号,用以对应被扣押的手机。阿南德指出,警方没有任何标准作业程序允许以这种方式识别被扣留者及其物品,因此有关做法不合法。
高庭最终裁定,涉案警员及政府必须为这次不当逮捕承担责任,并向13名申诉人支付赔偿。
13名社运人士由律师邱慧仪及刘新业代表;警方和政府一方则由联邦律师阿妮丝娜兹瓦纳扎里出庭。
这项判决再次说明,即使执法人员没有口头宣布“逮捕”,只要当事人的行动自由受到实质限制,法庭仍可根据现场安排、证件是否被扣押及能否自由离开,判断是否已构成拘留或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