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任何驾驶人士若在驾驶执照遭法院吊销、撤销,或被禁止持有驾照期间仍继续驾驶,最高可被判处3年监禁。
交通部副部长拿督哈斯比哈比波拉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法案二读时表示,此次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2条文,主要目的是加强执法力度,提高驾驶人士守法意识,并降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
他说,修正案建议将现有最高1年的监禁刑罚提高至3年,同时罚款金额也将调整至3000令吉至1万令吉。
“所谓丧失驾驶资格,是指驾驶人士因驾驶执照被吊销、撤销,或遭法庭禁止持有及申请驾驶执照,因此不得继续驾驶任何车辆。”
电动车无引擎号码 修法加强登记监管
另一方面,哈斯比指出,修正案也建议修改第10条文,以强化电动车注册制度。
他说,由于电动车与传统燃油车辆结构不同,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引擎号码,因此必须建立新的识别方式。
“修正案明确规定,电动车必须拥有清晰、可辨识且未遭篡改的电动车序列号码,以及车辆底盘号码。”
此外,他表示,法案也建议修订第17条文,赋予陆路交通局(JPJ)总监更大权限。
若车辆识别资料,包括底盘号码或电动车序列号码出现损坏、无法辨识,或被怀疑遭人为修改,陆交局可拒绝发出路税。
哈斯比指出,这项措施旨在加强车辆监管,防止车辆身份造假、诈骗及非法复制车辆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