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中一宗妨害性自主案件近日出现判决结果。林姓男子去年底应女性友人邀约到对方住处聊天,事后被控强制猥亵、伤害及毁损;不过法院审理后认为,强制猥亵部分证据不足,依“罪疑唯轻”原则判他无罪,案件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A女与林男相识约10年。2023年12月8日凌晨,A女主动邀请林男到台中北屯区住处谈心。两人见面后,现场后来发生激烈冲突,屋内物品受损,A女身上也验出多处挫伤及瘀青。
A女指控,林男当时情绪失控,不仅在屋内砸东西、大吼大叫,还全裸走动,并试图把她拉上床。她也称,林男曾殴打她、咬伤她额头,并从上衣下摆伸手进入内衣,触碰她胸部,意图猥亵。
事后,A女提出告诉,林男因涉嫌强制猥亵、伤害及毁损被起诉。
不过,案件进入法院审理后,法官发现A女对于关键猥亵情节的说法前后并不一致。她最初在警询时称,林男的手没有伸进衣服内;到了侦查阶段,又称对方有把手伸进去,但没有摸到胸部;审理时则改称,林男有碰到左胸下围,但马上被她挡开。
法院认为,A女在案发前曾饮酒,对于重要过程的陈述出现明显变化,指控内容存在重大瑕疵,难以单凭其说法认定林男确有强制猥亵行为。
另一名到场协助的B女,也成为案件关键。B女表示,她抵达时看到林男全裸、神智不清,屋内一片凌乱,A女也有受伤痕迹。她曾在侦查中称,现场状况“看起来像”林男要侵犯A女。
但B女在法庭上坦言,她并没有亲眼看见林男伸手触摸A女胸部,所谓“看起来像”,只是根据男子全裸、女子受伤及衣领被拉扯等情况所作的判断。
法院认为,B女的说法属于个人推测,并非亲眼目击的直接证据,不能用来证明林男确实有被指控的猥亵行为。
检方也提出案发后林男在Instagram传讯息向A女道歉、表示愿意赔偿的对话纪录,主张这可显示他心虚。法官检视内容后认为,林男虽承认自己当天失态,也提到“被打活该”等内容,但同时否认有性侵或猥亵意图,称不应把“莫须有”的性侵指控加在他身上。
法院因此认定,有关讯息最多只能证明林男想以赔偿方式处理冲突,不能直接证明他曾强制猥亵A女。
至于伤害和毁损部分,A女已在审理期间撤回告诉。由于这两项罪名在本案中属于告诉乃论,法院依法就相关部分判决公诉不受理,没有再进行实质审理。
性侵害或猥亵案件常发生在私密空间,证据取得并不容易,告诉人的陈述本身可以成为重要证据;但若关键情节前后矛盾,又缺乏直接目击或其他补强证据,法院仍须依照刑事审判标准判断是否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证据不足,便不能仅凭推测定罪。
最终,林男在强制猥亵罪部分获判无罪;伤害及毁损部分则因A女撤告,法院判决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