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结束后,前房客不能想回就回。台湾一名女子搬离租屋处两个多月后,未经屋主同意返回并进入屋内,遭女房东发现后报警。法院审理后认定她构成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40日,可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女子小彤与女房东阿婷为昔日房客与房东关系,双方原本约定自2025年5月起承租一处房屋,租期为1个月。
不过,小彤入住仅4天后,因无力负担房租而自行搬离,之后也与房东失去联系。双方租赁关系实际上已经结束。
事隔两个多月后的某日下午,小彤再度回到该处房屋,并在没有取得阿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屋内。阿婷发现后感到错愕,随即报警处理。
检方侦办时,小彤承认自己有进入屋内,但辩称只是为了取回自己的物品,并没有其他不法意图。
不过,检察官认为,无论小彤过去是否曾住在该处,只要租赁关系已经结束,她就不能在未获屋主许可下擅自进入。检方因此认定她涉嫌侵入住宅罪,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案中另有一项争议,是阿婷曾指控小彤趁机偷走现金800元新台币(约115令吉),认为她还涉及侵入住宅窃盗。
然而,检方调查后发现,现场没有闭路电视画面拍到窃盗过程,也没有目击证人能证明小彤拿走现金。阿婷也坦言,自己没有直接证据。
检察官指出,刑事案件必须以证据认定犯罪,不能只凭怀疑定罪。由于现有证据不足,基于“罪疑惟轻”原则,窃盗部分最终未列入起诉范围。
法院审理时认为,住家空间的安宁与居住自由受法律保障,即使小彤曾经是租客,在搬离且租约关系结束后,也没有权利擅自进入他人住宅。
法官指出,小彤未经同意进入房屋,已侵害屋主的居住安宁,行为确有不当。法院审酌她坦承犯行,并考量其前科纪录、个人智识程度及经济状况后,依刑法第306条第1项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40日。
判决也谕知,若小彤选择易科罚金,将以每日1000元新台币(约144令吉)折算。
租屋关系结束后,房客若仍有物品留在屋内,应透过讯息、书面通知或警方、里长等第三方协助与房东协调取回,不能自行开门或擅自进入。对房东而言,若遇前房客遗留物品或积欠租金,也应保留对话记录、租约和现场证据,以免日后衍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