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旺阿末法立指出,反贪污委员会依据现行法律,拥有通过罚款方式处理特定案件并让当事人免于被控的酌情权,而有关决定属于执法机构权限范围。
他说,相关做法是依据现有法令赋予的权力执行,司法机构无权干预或评论反贪会在行使酌情权时所作出的决定。
他解释,若案件进入法庭审讯程序,法庭将根据证据及法律作出裁决,结果未必对涉案者有利;但若案件未进入完整审讯阶段,则属于另一种法律处理方式。
“这是反贪会依法拥有的酌情权,并受到相关法律框架约束。至于是否会因此形成先例或引发观感问题,则是另一回事,但法律确实允许有关做法。”
旺阿末法立今日为“敦查基阿兹米讲座系列”主持开幕仪式后,针对反贪污观察组织质疑以罚款方式解决贪污案件的做法时,如是回应。
早前,吉隆坡地庭于6月3日批准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化部前企业通讯主任诺法兹琳无罪释放。她此前涉嫌收取5268令吉贿金,而反贪会于5月7日依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92条文发出罚款通知,并在5月12日完成缴付。
随后,反贪污观察组织主席贾斯阿都卡林发文告表示关注,认为有关做法可能让公众产生错误观感,误以为涉及贪污或滥权的案件,无需经过法庭审讯也能获得解决。
旺阿末法立则重申,有关决定是在法律赋权下作出,司法机构不会对反贪会依法行使酌情权的做法置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