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商贩因在店内非法持有多种受保护野生动物部位,包括犀鸟头骨、犀鸟羽毛、鹰雉羽毛,以及鹿角与鹿头骨等物品,今日在地方法庭认罪后,被判处共33万3000令吉罚款,若无法缴付将以监禁替代。

根据《诗华日报》报道,现年53岁的被告西蒂诺法婷今日在诗巫地方法庭面控,面对3项指控后当庭认罪。

首项控状指她于2020年1月22日下午3时30分,在诗巫敦姑阿都拉曼路一间手工艺品店内,被发现非法持有1个犀鸟头骨及10片犀鸟羽毛,相关物品均属1998年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章)第一附表所列的完全受保护物种部位,惟未获当局书面许可,因此触犯相关条文。

第二项控状则指,她同日在同一地点被查获持有92片鹰雉羽毛,同样属于受保护物种部位且未获合法准证。

第三项控状显示,被告另被发现持有29支鹿角及6个连鹿角鹿头骨,共计35件野生动物部位,均属受保护范围,但未持有有效执照。

案情指出,砂拉越森林机构执法人员当天突击有关手工艺品店,并起获上述受保护动物制品,调查确认均属违法持有。

根据判决,首项控状涉及11件犀鸟相关物品,每件罚款2000令吉,总额2万2000令吉;第二项控状涉及92片鹰雉羽毛,每片罚款3000令吉,总额27万6000令吉;第三项控状涉及35件鹿角及鹿头骨,每件罚款1000令吉,总额3万5000令吉。

三项控状合计罚款33万3000令吉,若无法缴付,将以监禁替代。截至下午3时30分,被告仍未缴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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