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一宗偷窃日常食品被判监禁的案件出现进展,原被判入狱2个月的22岁女子,在提出上诉后获法庭批准暂缓执行刑期,期间以保释方式等候案件审理。
该案早前在诗巫推事庭审理,被告来自民丹莪,承认于3月31日中午在一间商店偷取一盒12包装快熟面及8罐肉类罐头,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被判监禁2个月。
案件判决后,砂拉越律师公会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会身份介入,协助被告提出上诉,并提供法律支援。辩方由蓝比尔山卡及何得豪代表,另有律师参与协助。
辩护律师指出,已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11条文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刑罚,并提出多项上诉理由,包括量刑阶段曾参考人工智能建议,以及应考虑非监禁处罚的可能性。
辩方强调,案件涉及物品属日常用品,价值不高,被告为初犯且无潜逃风险,并有两名家属愿意担任担保人。
控方则反对相关申请,认为上诉本身不足以构成暂缓执行刑罚的理由,并指原审已说明人工智能建议仅供参考,被告是在自愿认罪下被判刑。
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考量刑期较短及上诉审理时间等因素,批准暂缓执行刑期。被告获准以1000令吉保释金外出候审,并须由两名本地担保人担保,同时需每月向调查官报到,直至上诉案件审结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