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霹雳路一宗公寓停车场火灾案件迎来司法进展,39岁男子S.哈里南因涉嫌蓄意纵火损坏一辆三菱Xpander休旅车,今日在地庭承认罪行,法庭将于12月2日进一步处理案件,并决定刑罚。

被告今日没有聘请律师,在法官依尔万苏艾本面前聆听控状后认罪。控状指,他于今年5月3日凌晨约4时01分,在霹雳路Taman Cemerlang第247座公寓停车场,蓄意焚烧一辆属于34岁男子的黑色三菱Xpander。

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435条文,即以纵火方式蓄意破坏财物。根据相关条文,罪成者最高可被判处14年监禁及罚款。

副检察司达尔希妮向法庭申请择日处理案件,以便整理案情资料、准备相关文件,以及取得闭路电视录影报告。控方原建议被告以2万令吉保释,并附加不得骚扰控方证人的条件。

被告则向法庭求情,表示自己没有保释人,希望调低保释金额。法庭最终批准他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释候审,同时规定他不得干扰或骚扰控方证人。

法庭订于12月2日提呈案情事实,并进行判刑程序。

这起火灾发生后,共有5辆停放在公寓停车场的交通工具受到波及,除了涉案的三菱Xpander,也包括日产Grand Livina、第二国产迈威(Myvi)、丰田Hiace客货车及宝腾Preve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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