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0岁青年今日在瓜拉登嘉楼地方法庭,承认对一名女童实施性侵犯及非肢体性骚扰的4项控罪。
被告在聆听法官莫哈末祖尔宣读全部控状后,对4项指控皆表示认罪。
根据其中3项控状,被告被指分别于2023年3月凌晨2时、2023年6月凌晨2时,以及2024年6月8日上午8时,在登嘉楼龙运甘榜苏拉登雅的一间住家内,对同一名女童实施性侵犯,涉及触碰女童的私处。
控状指出,女童在上述3次事件发生时,年龄分别为12岁零1个月、12岁零6个月及13岁零5个月。
上述3项控罪皆援引2017年《性侵儿童法》第14(a)条文提控。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处20年监禁及鞭刑。
此外,被告也被指于2025年10月31日凌晨3时,在同一地点向同一名受害者暴露私处。当时,女童年龄为14岁零8个月。
这项指控涉及非肢体性骚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