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丈夫在离婚官司结束前卖掉房屋,一名妻子申请私人注册限制令,结果不但遭马六甲高庭驳回,还被谕令支付5000令吉堂费。不过,法庭并未否定她争取婚姻财产的权利,而是指出,她必须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提出申请。
这项裁决也厘清一个涉及离婚财产分配的重要法律问题,即配偶即使在婚姻期间曾为家庭作出贡献,也不会因此自动取得登记在另一半名下的房产权益,更不能单凭正在进行的离婚诉讼,就限制对方处置房产。
马六甲高庭司法专员拉惹瑟嘉兰在判词中强调,《国家土地法典》与《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分别处理不同性质的权益,前者保障符合规定的土地权益,后者则涉及婚姻关系及配偶的财产申索,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这起案件涉及一间位于马六甲亚罗牙也的住宅。根据案情,丈夫早在2011年便购买有关房屋,比双方结婚时间早了3年,而且房屋一直只登记在丈夫名下。
夫妻婚后于2017年搬入该屋居住,直到2024年7月,担任小学教师的妻子带着儿子搬离,双方随后因离婚而产生财产争议。
女方认为,自己在婚姻期间承担家庭开销,包括购买日常食材、厨房电器及餐具,同时负责家务,因此主张有关房屋应被纳入婚姻资产,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配。
为了避免丈夫在官司结束前出售或转让房屋,她于2025年7月申请私人注册限制令,希望暂时阻止有关房产交易。
不过,高庭审理后认为,妻子虽然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配婚姻财产,但这项申索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她已拥有《国家土地法典》所规定、能够通过私人注册限制令保障的土地权益。
法庭指出,婚姻资产分配权利与土地注册产权属于不同法律概念,不能因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一方曾经负责家务及家庭支出,就自动认定其拥有另一方名下房产的可注册权益。
因此,司法专员驳回女方要求延长私人注册限制令的申请,并谕令她支付5000令吉堂费。
不过,这项裁决并不意味着女方无法争取有关房屋的婚姻财产权益,也不代表法庭已经裁定她对房屋的分配申索不成立。
司法专员说明,若配偶担心另一半在离婚财产分配完成前,故意出售或转移资产,实际上可以援引《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02条文,向法庭申请适当的禁令。
有关条文为婚姻诉讼中的财产保护提供法律途径,让法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阻止可能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为此,高庭允许女方在11月16日前,向负责审理离婚诉讼的家事法庭提出禁令申请。至于申请是否获准,仍须由相关法庭依法审理及决定。
司法专员也明确指出,当家事法庭日后处理双方的婚姻财产分配时,可以将女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作出的贡献纳入考量,包括她所承担的家务及其他家庭责任。
换言之,这宗案件的关键并非妻子有没有资格争取房产,而是她选择的法律程序是否正确。即使房屋是在婚前购买,配偶仍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婚姻财产申索,但是否有权获得分配,以及最终能够分得多少,都必须根据具体案情由家事法庭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