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1岁华裔男子被控在槟城新关仔角一间购物广场男厕内,对一名18岁少女实施强奸及违法自然性行为,今日在乔治市地庭面对两项控状时均否认有罪,并获准以总额1万4000令吉保释候审。

被告蔡清成(译音)今早约8时30分被押抵乔治市法庭,随后被带往地庭面控。由于被告较熟悉福建话,翻译员以福建话向他宣读控状。

首项控状指,被告涉嫌于10月1日下午约4时30分,在有关购物广场男厕内强奸18岁少女,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76(1)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在同一时间及地点,涉嫌强迫受害者进行违法自然性行为,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若罪成,可被判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20年监禁,并可另加鞭笞。

被告在听取两项控状后均表示不认罪,要求审讯。

控方随后建议法庭针对每项控状设定1万令吉保释金,并附加数项条件,包括不得骚扰受害者及证人、每月前往警局报到,以及把护照交由法庭保管。

代表被告的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律师则向法庭求情,指被告已71岁,目前没有工作,并患有糖尿病,生活主要依靠担任销售员、月入约2000令吉的儿子供养,因此要求降低保释金额。

法官最终批准被告以每项控状7000令吉保释,即总额1万4000令吉,并须由一名本地担保人担保。

同时,被告也必须遵守控方提出的所有附加条件,包括不得接触或骚扰受害者及证人、每月到警局报到,以及交出护照。

案件定于11月16日再次过堂,以让控方提交相关文件。

根据早前案情,受害者当天据称与被告一同前往购物广场,之后被带到二楼男厕。警方接获的指控称,被告涉嫌在厕所内施暴,直到有人在外敲门,行为才停止。

案情也指,被告事后涉嫌交给少女100令吉,并将她送回商场附近、由其父亲经营的店铺。

少女回家后因感到害怕,把事件告诉家人,家属随后报警,案件因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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