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湖一名男子因无许可证持有大量食油及白糖,被法庭判处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清罚款,则须以10个月监禁取代。

被告所持有的物品包括510公斤食油及2136公斤白糖。有关物品属于统制品,案件涉及《1961年统制品法令》第21条文,并与《1974年统制品条例》第3(1)条文一并解读。

法庭同时下令充公涉案统制品。至于行动中扣押的其他非统制品,则依据《1961年统制品法令》第26(2)条文,交由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处理。

此案由国内贸易及生活费部斗湖办事处检控官诺法乌兹亚哈娜朱丽狄负责提控。

内贸部沙巴分局随后通过脸书发文提醒,个人或公司不得滥用统制品,避免损害国家及人民利益;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当局将依法采取严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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