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森美兰州务大臣认为,州行政议员的委任只有在州务大臣提出劝告后才能终止的说法,武吉甲巴央州议员陈丽群认为,有必要重新检视《1959年森美兰州宪法》的相关条文,尤其不能忽略“at the Ruler’s pleasure”(由统治者意愿决定任职)这一关键字眼。

身为执业律师的陈丽群今日在脸书发文指出,目前森州宪政争议的核心,并不是谁拥有更大的权力,而是《森美兰州宪法》究竟如何规定最高统治者的权限,以及州行政议员的任期。

她指出,森州宪法第40(1)条虽然规定最高统治者一般须根据州务大臣及行政议会的劝告行事,但有关条文同时列明,若联邦宪法或州宪法另有规定,则属例外情况。

因此,她认为,不能单凭终止行政议员委任并未列入第40(2)条所列的酌情权范围,就直接断定最高统治者在没有州务大臣劝告的情况下,必然没有相关权力。

她认为,关键在于第38(5)条是否属于第40(1)条所指的特殊规定。

陈丽群指出,第38(5)条明确规定,除了州务大臣以外的州行政议会议员,其任期是“shall hold office at the Ruler’s pleasure”,即任职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意愿。

“如果‘at the Ruler’s pleasure’并没有赋予最高统治者任何实质性权力,那么问题是,为何这句话会被特别写入州宪法?”

她也指出,第38(5)条同时提及“on the advice of the Menteri Besar”(根据州务大臣的劝告),但这并不必然等同于“only on the advice”(只能根据州务大臣的劝告)。

她认为,如果制宪者原意是规定行政议员的委任只能依据州务大臣劝告才能终止,理应在条文中加入“only”一词;惟现有条文并没有如此规定。

根据目前公开的宪法文本,第38(5)条确实同时涉及行政议员“任职取决于统治者意愿”,以及统治者可根据州务大臣劝告撤销任命的表述,因此有关条文如何与第40(1)及第40(2)条共同解读,已成为当前争议焦点之一。

陈丽群强调,第38(5)条是针对行政议员任期的具体规定,因此必须与第38(4)、第40(1)及第40(1A)条一并解读,而不能单独援引第40(2)条作为最终结论。

她认为,在相关宪法条文仍存在不同诠释的情况下,若直接断言最高统治者在没有州务大臣劝告下撤销行政议员委任就必然无效,是过于绝对的说法。

她说,从整体条文及“宪法中的每一个字眼都应获得相应法律意义”的原则来看,“at the Ruler’s pleasure”不应被视为没有实际作用的字眼。

“如果各方对宪法存在不同诠释,正确的解决方式应是通过合法的宪法及法律程序处理,而不是在相关法律问题尚未获得权威裁决前,就将其中一种诠释视为最终答案。”

森美兰目前正陷入严重宪政争议。森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慕里兹日前撤销10名州行政议员的委任,王宫援引第38(5)条,指相关行政议员违反就职誓言。

不过,森州务大臣依斯迈拉欣随后表示,最高统治者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并未咨询他,他也没有提出相关劝告,因此认为现有行政议员仍具合法地位。

目前,围绕第38(5)条与第40条文的法律诠释已成为争议核心,相关问题最终是否需要通过司法或其他宪政程序厘清,仍有待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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