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权协会批评伊斯兰党主席丹斯里哈迪阿旺提出的“废除殖民时期法律”论述,认为有关说法容易误导公众,并对我国宪法及法律制度产生错误理解。
该协会指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并非单纯由殖民政府强加,而是在1956年成立的里德委员会展开广泛谘询后形成。委员会曾听取政党、各族群代表及马来统治者的意见,最终提出宪法建议,并经过各方协商及谈判。
协会强调,联邦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宪法是联邦最高法律,国会、州议会、民事法院及伊斯兰法庭的权限,都必须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下行使。
针对伊斯兰教在宪法中的地位,协会表示,虽然联邦宪法第3(1)条承认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但这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凌驾于整部宪法之上。
协会也指出,第3(4)条明确规定,第3条的内容不能削弱宪法其他条文,因此任何法律及制度都必须符合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协会认为,法律当然可以随着时代改变而进行改革或废除,但相关过程必须依据法律程序及宪法原则展开公开辩论,而不能简单以“殖民时期法律对抗伊斯兰法”的框架来合理化有关主张。
协会同时警告,类似论述可能造成公众对宪法及法律制度的误解,甚至将宪法保障与基本自由错误描绘成追求特定政治或宗教目标的障碍,从而进一步加剧不同宗教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分歧。
全国人权协会主席拿督斯里拉玛仄凡呼吁政治领袖,在处理涉及宗教、法律及宪法权利的敏感课题时,应以宪法原则和法律准确性为基础,避免发表可能造成社会误解或分化的言论,同时尊重所有马来西亚人民享有的权利与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