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涉及3300万令吉的投资交易,最终演变成一场660万令吉的赔偿纠纷。上诉庭日前裁定,商人纳奎莫哈末必须为当年向人民信托局(MARA)作出的盈利承诺负责。
这项判决意味着,MARA成功推翻高庭此前驳回其诉讼的决定。上诉庭三司一致作出裁决,并额外判纳奎承担5万令吉堂费。
争议核心来自一份于2014年8月19日签订的股票出售协议。
根据协议,MARA斥资3300万令吉,取得Strand Aerospace公司30万股股份。交易同时附带一项盈利安排,即公司必须在指定财政年度达到协议所列明的税后盈利水平。
有关门槛并不低:公司截至2014年5月31日的财政年度,税后利润须达到2100万令吉;下一年度则须达到2130万令吉。
若实际表现低于约定水平,纳奎便须通过转让本身的股息权益,补足MARA面对的利润差额,而其承担的最高金额为660万令吉。
但公司最终交出的业绩与协议目标相差甚远。
资料显示,Strand Aerospace在2014年的税后盈利仅约182万令吉,2015年也只有约191万令吉。
MARA因此要求纳奎兑现当年的盈利保证,并追讨660万令吉。
案件后来成为诉讼焦点,双方争论的关键之一,是纳奎在协议中所作的盈利承诺究竟只是对公司未来表现的估计,还是一项必须履行的合约责任。
上诉庭最终认定,相关条款具备法律约束力,并非单纯的盈利预测。
阿末卡马法官代表三司宣读判词时指出,既然公司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盈利标准,而纳奎也没有透过相关股息安排弥补差额,MARA便有权要求赔偿。
法庭同时注意到,Strand Aerospace后来的业务活动转移至纳奎名下的另一家公司。三司认为,这项情况削弱了原公司继续创造利润及派发股息的能力,也成为支持纳奎须承担担保责任的另一项因素。
在重新审视案件后,上诉庭最终判MARA胜诉,推翻高庭原有裁决,并确认纳奎须承担660万令吉赔偿责任。
除了这笔赔偿金,纳奎也必须支付5万令吉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