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案件若有人获准以罚款方式解决、有人却继续面对刑事审讯,而当局又没有一套清楚标准,最容易引发的就是“是否有人获得特别待遇”的质疑。上诉庭前法官耶谷森因此认为,检察机关有必要制定统一指引,把相关考量因素说清楚。
他接受《自由今日大马》访问时指出,法律本身并没有禁止洗钱案件以罚款方式处置,问题在于这项权力如何使用,以及什么情况下才适合采用。
耶谷森强调,任何决定都必须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兼顾透明与问责。若处理标准模糊,容易让公众产生选择性执法、歧视或偏袒的印象,长远下来也会削弱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他曾参与律政署制定《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的相关工作,目前也是执业律师。根据他的解释,是否允许案件以罚款方式解决,最终决定权属于检察司,其他执法单位不能自行拍板。
AMLA第92(1)条文允许部分罪行在获得主控官同意后,以罚款方式处理,但金额不得超过有关罪行最高罚款的50%。
另一方面,该法令第4条文规定,洗钱罪一旦成立,最高可判监15年,同时可处以相当于涉案金额5倍或500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耶谷森指出,采用罚款机制的其中一个实际好处,是可以减少冗长审讯所耗费的法庭时间和司法资源。以他过去担任检察司及法官的经验,洗钱案件平均可能需要约3年才能完成审理。
不过,这也正是为何相关机制需要清楚门槛。若只强调效率,却没有公开一致的判断标准,社会很容易把“节省司法资源”理解成“有些人可以用钱解决案件”,反而制造更多争议。
他也提到,法令把罚款设为涉案金额5倍的设计,是为了与《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4(b)条文的刑罚原则保持一致。
从制度角度来看,罚款处置并不等同于完全免除责任,而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其中一种处理方式。真正关键的是,当局必须说明什么案件适用、依据是什么,以及如何确保不同案件之间采用一致原则,才能兼顾效率与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