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婚礼让多年闺蜜彻底反目,台湾一名女子不满好友担任伴娘时的表现,婚后将对方告上法院,从伴娘礼服、婚宴餐费一路追讨至泰国旅游陪同费及机票损失,合计索赔29万9095元新台币(约3万7900令吉),最终遭法院驳回全部请求。

原告小莉(化名)于2023年7月1日在台北文华东方酒店举行婚礼,并邀请闺蜜美美(化名)担任伴娘。她事后指控,美美婚礼当天长时间使用新娘房厕所,影响新人进场时间,还与伴侣在婚宴现场表现过于亲密,破坏婚礼气氛,让她在宾客面前感到难堪。

小莉进一步指,美美没有完成她认为伴娘应承担的工作,包括招呼到新娘房探访的亲友、派发伴手礼、协助亲友拍照及婚宴结束后派发喜糖等,而且缺席敬酒环节,因此认为对方没有妥善履行伴娘职责。

她因此要求美美赔偿20万元新台币(约2万5400令吉)精神损失,并追讨Vera Wang伴娘礼服3万3600元(约4260令吉)、试穿礼服车资790元(约100令吉)、妆发费用3634元(约461令吉)、婚礼当天早餐108元(约14令吉),以及美美与伴侣的婚宴桌菜费1万1696元(约1480令吉),相关费用合计5万2970元(约6720令吉)。

双方纠纷还延伸至此前的私人往来。小莉称,美美2023年8月到泰国自由行时,曾要求在当地工作的她陪同,期间有3天住在她的租屋处,并借用其行李空间托运行李。她事后要求支付地陪、住宿、托运及行李箱使用等费用,共3万5275元(约4470令吉)。

此外,美美原本也邀请小莉参加自己的婚礼,但两人在小莉婚礼后关系恶化,美美后来不再让她出席。小莉称自己已经购买机票,来不及取消,因此再索赔1万850元新台币(约1380令吉)机票损失。

美美则否认双方存在任何伴娘服务契约,强调自己纯粹基于朋友情谊答应担任伴娘,当天也有试穿礼服、化妆、配合拍摄、陪同新人进场、参与仪式及协助送客。她认为,与伴侣之间只是正常互动,并不存在侵害小莉名誉的问题。

针对泰国行程,美美指出,小莉旅游结束后曾向她结算2万4017元新台币(约3050令吉)费用,她已经全数支付,当时对方并未另行要求地陪费、住宿费或行李箱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美美曾使用新娘房厕所或与伴侣有较亲密互动,都属于一般生活及社交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小莉的人格或名誉;即使宾客因此对美美留下负面印象,也不能视为对新娘社会评价造成损害。

法官也指出,按照一般社会经验,朋友担任伴娘通常是基于亲友情谊及婚礼习俗提供协助,属于“好意施惠”,难以认定双方已经成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委任契约。泰国期间提供住宿、陪同及行李空间,同样被认定属于朋友之间的自愿协助,不能事后转为收费服务。

至于参加美美婚礼所购买的机票,法院认为是否购买及如何安排行程均由小莉自行决定,即使后来无法参加,也难以认定损失应由美美承担,因此判决全部求偿无理由。案件仍可上诉。

所谓“好意施惠”,一般是指亲友之间基于感情、礼俗或社交关系自愿提供协助,并不当然构成具有报酬或赔偿责任的法律契约。是否产生法律责任,仍须视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及实际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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