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驳回前MARA Corporation私人有限公司(Mara Corp)首席执行员拿督Badlisyah Abdul Ghani的上诉,维持高庭2024年作出的裁决,认定他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下聘请高级员工,违反受托及合约责任,并须向公司赔偿超过340万令吉。

由拿督Wong Kian Kheong领衔的3人上诉庭一致作出裁决,另外两名法官为拿督Ahmad Kamal Md Shahid及拿督Ahmad Fairuz Zainol Abidin。撰写判词的Ahmad Kamal指出,本案主要涉及事实认定,高庭法官在审视同期文件及证人供词后作出的结论,并无明显错误,因此没有理由让上诉庭介入。

判词也指出,Badlisyah身为集团首席执行员,有责任确保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BNRC)及相关委员会获得准确、及时和清晰的资料,以便履行监督职责。然而,他在2020年11月2日的BNRC会议上,没有准确说明有关受聘人员的情况,上诉庭因此认同高庭的判断,即他对Mara Corp董事会作出了误导性陈述。

Badlisyah当时代表自己出庭上诉,并被另判支付5万令吉堂费。Mara Corp则由Lee Hishammuddin Allen & Gledhill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早在2021年提起诉讼,指Badlisyah违反合约、受托及法定责任,并造成约2100万令吉损失。高庭于2024年5月20日裁定他须承担部分责任,赔偿272万8000令吉及73万9541令吉60仙。

案件焦点包括Badlisyah被指未经董事会批准聘用25名员工,其中12人属于高级董事级职位,超出获授权限额及原定预算。这批人员每年的聘用成本达940万令吉,远高于2020年179万9000令吉的行政人员预算,导致相关开支出现156%的偏差,并被指进一步加重Mara Corp的财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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