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名男子原本受女友委托接送女友的女儿回家,却在途中将车停在新北市泰山区一处土地公庙前,并在车内对A女作出越界行为。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男子已着手实施犯罪,最终以加重强制性交未遂罪论处,上诉也遭驳回。
判决书指出,事件发生于2024年8月。陈姓男子当时与A女母亲交往,并受对方委托开车前往泰山接A女,再送她返回林口。
途中,陈男将车辆停在泰山区大科路一处土地公庙前,先与A女谈及感情及个人话题,随后提出不当要求并持续施压。之后,他从驾驶座移至副驾驶座,将座椅调整至平躺状态,并对A女作出身体上的越界举动。
A女期间多次反抗、试图将陈男推开,并哭着质问对方为何辜负母亲的信任。陈男最终停止有关行为。A女返家后立即通过通讯软件向母亲说明经过,相关对话记录及案发后的社交媒体贴文,后来也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重要佐证。
面对指控,陈男承认曾询问A女私人问题,也承认说过带有威胁意味的话,但否认实际触碰A女,并辩称相关言论只是口头表达,即使存在其他行为,也不足以构成检方所指控的罪名。
不过,法院审理发现,陈男从警方调查、检察官侦查到法院审理期间,对部分关键对话的说法出现变化。相较之下,A女对于事件主要经过的陈述大致一致,并得到母亲证词、通讯记录及社交媒体内容相互印证,因此法院没有采纳陈男的辩解。
法院认为,陈男先以言语表达强行发生关系的意思,随后进一步采取实际行动,已经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由于A女持续反抗,最终未能得逞,因此构成加重强制性交未遂罪。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陈男利用女友对他的信任,以及代为接送A女的机会犯案,行为造成A女心理上的伤害。不过,法院也考量到陈男案发后已与A女及其家人达成和解,并持续履行赔偿义务,最终认定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量刑方面没有明显不当,驳回其上诉。
这类涉及未成年人或弱势一方的案件,法院通常会综合当事人陈述、通讯纪录、证人证词及案发后的相关资料进行判断,而非仅依据单一证据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