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及超过4.5公斤毒品、最高可面对死刑刑罚的案件,经过多年审讯后出现转折。新山高庭今日裁定,控方无法证明3名被告涉及贩运毒品的表面证据,3人因此当庭获释。

获判无罪的3名男子分别是65岁的塔吉苏沃多、56岁的罗杰依玛隆及29岁的菲道勿斯。

3人此前被控于2021年6月27日上午,在柔佛边佳兰六湾一间住家内贩运4207.66克氯胺酮(克他命)及369.14克冰毒。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官康荣兴(译音)认为,控方在举证过程中未能消除多项疑点。其中,警方在住家内发现毒品时,第一及第二被告当时并没有携带任何物品,也没有证据显示他们曾接触有关毒品。

法官指出,毒品是在屋内房间被发现,而控方也无法证明是谁带领执法人员前往藏毒地点,因此无法确认3名被告与有关毒品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他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控方无法证明3人共同掌握毒品位置,相关证据不足以支持案件进入被告自辩阶段。

因此,高庭裁定控方未能建立表面证据,3名被告无需答辩,最终获判无罪释放。

根据控状,3人原面对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指控,一旦罪成,可依第39B(2)条文面对死刑,或终身监禁及不少于12下鞭刑。

据了解,此案于2024年8月21日开始审讯,控方于今年5月13日完成举证阶段,期间共有5名证人出庭供证。

本案主控官为乌玛法依兹副检察司,3名被告代表律师分别为约翰费南迪、希瓦德兰及丽迪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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