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西柳州一宗儿童泳池溺亡案完成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泳池经营方未妥善安排合格救生员,须承担80%赔偿责任;女童父母则因监护不足自负20%责任。受托看顾女童的叔叔及小区物业公司,无须承担民事赔偿。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20日裁定,泳池经营方向死者家属赔偿逾86万元人民币(约51万7000令吉)。女童父母原本向泳池经营方、物业公司及叔叔索偿超过108万元人民币(约64万9000令吉)。

这起事故发生于去年8月1日。4岁女童小英(化名)在母亲与叔叔陪同下,到柳南区一座住宅小区的泳池游泳。母亲其后先行回家准备饭菜,并把照顾孩子的工作交给叔叔。

事发期间,小英没有穿戴救生装备,独自走入深水区域后在水中挣扎。调查发现,叔叔当时坐在池边长时间查看手机,没有及时察觉孩子已处于危险之中。

女童溺水地点距离1号救生台约1公尺,但该岗位当天由一名没有救生资格的代班人员负责。原本持证的另外两名救生员,则分别驻守2号及3号救生台。

泳池正常情况下应安排3名合格救生员,但其中一人请假后,经营方找来无证人员代班。小英在水中约6分5秒后,才由其他泳客发现并救起。

现场人员随即展开急救,并把女童送往医院。小英因长时间缺氧出现严重脑部损伤,院方于同月19日宣布她脑死亡,家属随后决定停止治疗。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位置就在无证代班人员负责观察的区域附近。该人员没有接受专业训练,欠缺识别溺水风险及及时介入的能力,泳池经营方因此没有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责任,过失程度严重。

不过,法官也指出,父母作为女童的法定监护人,在孩子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水上活动时,没有确保其获得持续而有效的照顾,因此也须为事故承担部分责任。

叔叔虽然在受托看顾期间只顾查看手机,确实存在不当行为,但法院认为,他是基于亲属关系无偿协助照顾,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必单独承担侵权赔偿。有关疏忽被视为父母监护不足的延续。

至于小区物业公司,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场地出租方,已进行基本合同审查,也没有参与泳池日常经营,因此无须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儿童进入泳池时,即使现场设有救生员,家长或监护人仍须保持持续观察。救生设施、持证人员及成人陪护应同时发挥作用,任何一环出现疏漏,都可能令短时间内发生的危险演变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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