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彰化一名男子因求职纠纷,尾随公司员工并持尖锐工具刺伤对方左眼,造成伤者视力仅剩0.02。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重伤害,判处4年监禁,并裁定服刑结束后接受5年监护处分,全案仍可上诉。

案件发生于2024年10月。被告前往溪湖镇一家企业应征,并于隔天参加职前训练,但副厂长评估他无法胜任工作,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于当天中午离职。

当晚约8时30分,被告再次来到公司外抽烟,并与陈姓员工及其他职员发生口角。陈男离开现场后,被告骑摩哆尾随,并从随身袋子取出一支长约11公分的木柄针锥。

法院根据路口监控画面认定,被告停车后立即举手朝陈男脸部攻击,而陈男当时没有先采取攻击动作。针锥刺中陈男左眼,造成眼球破裂。

陈男负伤后与被告扭打,设法夺下针锥,并将对方推入路旁排水沟,随后向附近民众求助。被告则趁机离开,最终在附近一家便利店被警方找到。

被告接受调查时承认曾持针锥伤人,却否认有意造成重伤,声称当时只是想用平日剔牙的工具拨开陈男的手,过程中不慎刺中其眼睛。

不过,法院认为监控画面与被告说法不符。被告落网后曾向警员声称,原本打算把对方眼睛挖出来,因此法官不接受其事后所称“意外造成”的辩解。

医疗资料显示,陈男接受手术后,左眼视力仅余0.02,已符合刑法所界定的重伤程度。

精神鉴定结果显示,被告案发时受精神障碍影响,辨识及控制行为的能力有所降低,因此法院依法减轻刑罚。

不过,法官也考量被告犯后持续否认重伤害意图、把责任推向伤者,至今也没有作出赔偿,最终依重伤害罪判处4年监禁。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过去曾涉及其他案件,其中包括携带类似针锥尾随女子,并因强制猥亵罪被判刑6年6个月。法官认为被告仍存在再犯风险,因此下令刑期执行完毕或获赦后,须在适当处所接受5年监护,案中针锥则予以没收。

职场争执若持续升级,涉事者应尽早离开现场,并透过警方、劳资申诉或法律途径处理。携带武器尾随他人,不但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也会承担严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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