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未能追回的500克金条,因国际金价上涨,令诈骗集团取款手最终须承担比案发时高出逾90万新台币的赔偿。台湾高雄高分院裁定,涉案男子除了因诈骗案被判监3年8个月,还须赔偿受害富商220万4000新台币(约27万9000令吉)。

案件源于一名高雄富商误信网上投资骗局。判决指出,他于2024年3月在网络上认识自称“郑子贤”及“孙悟空2.0”的诈骗集团成员,对方以股票投资可获高回酬为由,逐步取得其信任。

同年9月4日下午,一名男子假冒投资公司人员,携带伪造的“宏远证券理财存款凭条”及工作证,前往富商住处收取所谓投资款。

富商当场交出10根金条,每根重500克,总重量达5公斤,案发时总值超过1300万新台币(约164万5000令吉)。涉案男子取得黄金后,随即转交给诈骗集团上游成员。

富商过后察觉受骗并报警。检警循线追查后,成功拦截其中9根金条,并将黄金归还给受害者。不过,剩余一根500克金条已被变卖,去向至今未明。

负责上门取走金条的男子,刑事部分被判监禁3年8个月。富商随后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尚未追回的那一根金条。

争议焦点在于赔偿金额应按案发时金价,还是起诉时市价计算。

涉案男子主张,那根金条在案发时价值约130万新台币(约16万4000令吉),他只应赔偿当时价值,不应承担之后金价上涨所增加的差额。

不过,高雄高分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台湾最高法院一贯见解,物品灭失后若改以金钱赔偿,应以受害者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作为损害计算标准。

富商于2025年12月提告时,根据台湾银行牌价,那根500克金条已升值至220万4000新台币,比案发时高出90万4000新台币(约11万4000令吉)。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男子须按起诉时金价,赔偿富商220万4000新台币。全案仍可上诉。

诈骗集团近年不只要求受害者交付现金,也可能以黄金、虚拟货币或贵重物品作为“投资款”。民众面对陌生人上门收取大额资产时,应先向正规金融机构或警方核实,避免在高压或高回酬话术下仓促交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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