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面对贩毒控状的30岁男子,因控方未能证明他单独掌控涉案公寓单位,高庭今日裁定表罪不成立,宣判他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哈兹丽娜今早作出裁决时指出,辩方已成功针对控方举证提出合理疑点,因此被告郑恒伟(译音)无需自辩,当庭脱罪。

郑恒伟被控于2023年12月30日下午约5时10分,在雪兰莪实达阿南一间公寓单位内,贩运总重500.3克毒品,其中包括474克海洛因及26.3克单乙酰吗啡。

他原本是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控,并可在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面对严厉刑罚。

案件关键争议在于,涉案毒品并非从被告身上搜出,而是在公寓单位地上被发现。因此,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确实掌控有关单位,并排除其他人可进入单位的可能性。

法官指出,控方主张被告在被捕前持有单位钥匙,因此只有他能进出有关公寓;不过,辩方对此提出严重质疑,并提出另一种可能性,即有关单位并非由被告实际承租。

根据辩方说法,案发时与被告一同遭警方逮捕的另一名华裔男子李贵福(译音),才是通过一名叫“詹姆士”的印裔保安员租用该单位的人。

法官说,李贵福和詹姆士并非凭空出现的人物。第3名控方证人曾证实,公寓租金是由李贵福通过詹姆士缴付。

此外,查案官在接受辩方盘问时,也承认警方曾在李贵福被捕后录取其口供。惟控方最终没有传召李贵福出庭供证,也没有把其口供呈堂。

法官指出,查案官本身也同意,李贵福是可协助厘清多项关键疑问的重要证人。控方没有传召他供证,导致案件多个核心问题无法获得解释。

这些问题包括,李贵福是否借用被告名义租下单位、是否邀约被告及另一人到单位庆祝元旦、是否曾把被告身分证交给詹姆士处理租屋事宜,以及是否通过詹姆士缴付租金。

法官也提到,控方同样没有传召詹姆士出庭。由于两名与单位租用及进出权有关的人士均未供证,控方在证明被告独自掌控涉案地点方面出现重大缺口。

判词也指出,查案官曾在涉案公寓内发现一名何家哲(译音)人士的护照。查案官同意辩方说法,即在发现这本护照的情况下,无法排除何家哲也可能进出该单位。

法官认为,由于毒品只是被发现放在公寓地上,而非藏在被告身上或明确由被告实际持有,控方更有责任排除其他人接触、使用或进入该单位的可能性。

她说,辩方提出李贵福和詹姆士可能才是真正涉及毒品的人士,并非没有根据。尤其李贵福当日与被告一同被捕及延扣,但后来并未被提控,控方却没有安排他出庭解释相关疑点。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须在表面证据阶段提出足以支持控状的证据,尤其涉及毒品藏放地点、控制权及知情程度时,不能仅凭推论定案。若关键证人缺席,且其他人可接触涉案地点的可能性未被排除,案件便可能出现合理疑点。

基于控方举证未能达到表罪成立门槛,法官最终裁定郑恒伟贩毒控状不成立,并谕令他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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