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正在研究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拟赋权法庭在严重交通罪案件中,裁定肇事者需向事故受害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支付赔偿金,以强化道路安全与受害者保障机制。

交通部长陆兆福在国会以书面方式回应伊党勿述国会议员仄莫哈末祖基菲里的提问时指出,政府高度重视酒驾及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持续推动相关法律的有效执行。

不过他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检控权属于总检察长,具体控罪将由主控官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作出专业判断。

他说明,是否依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或其他相关刑事条文提控,将视个别案件情况而定。

陆兆福指出,政府目前正探讨在该法令中增设新条文,让法庭在审理严重交通案件时,有权下令肇事者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

他表示,这项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国家道路安全法律体系,使制度不仅着重惩罚违法行为,也能为受害者及家属提供更明确的保障。

他补充,该建议不会取代现有的民事诉讼或保险索偿机制,而是作为补充性的法律安排,为法庭提供额外裁量空间。

他强调,交通部将持续检讨相关法令,以确保刑罚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并提升整体道路安全的阻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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