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就贪污案件撤销提控及采用复合罚款机制一事作出说明,强调相关制度完全依据法律授权执行,并经过多层审查程序,并非为涉案人士提供“免责通道”。
他指出,复合罚款及其他替代性解决方式,仅在全面审讯在法律或实际操作上不可行的情况下,才会作为最后选项,适用于《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相关条文框架下。
莫哈末杜苏基接受《新海峡时报》访问时表示,相关机制的运用并不存在固定公式或硬性标准,每宗案件都必须依据证据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与调查单位深入讨论,以确定是否仍具备提控或充公资产的可行性。
他强调,当案件涉及嫌犯提交陈情书时,相关部门必须针对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与核实,但这并不代表案件自动终结或当事人获得豁免。
他说,若综合调查后发现继续审讯并不可行,才会考虑复合罚款作为替代处理方式,但相关决定必须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考量。
他指出,在评估过程中,控方除考虑证据完整性与审讯条件外,也会衡量案件对司法系统资源的影响,以及被告个人情况,包括健康状况、配合程度及赔偿安排等因素。
莫哈末杜苏基表示,复合罚款属于法律赋予的机制,但必须在严格条件下谨慎使用,且仅作为最后手段,以确保国家资产能够及时追回。
他强调,相关做法并非削弱执法问责,而是在公平、公正及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所谓酌情处理并不等于纵容,而是在确保司法公义与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