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一名来自桑县的60岁男子因多次性侵其未成年外孙女并致其怀孕,于去年被加帛地庭判处有期徒刑32年。

被告因不满判决向诗巫高庭提出上诉,请求将三项控状的刑期同期执行。高庭司法专员梁仁渊今日在审阅案情后,严厉斥责被告的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并强调地庭原本判处的刑罚已属从轻发落,因此全面驳回被告的上诉申请,裁定维持32年的监禁原判。

这起天理不容的家庭悲剧发生于桑县加迪拔斯区南甲峇佐的一处长屋内。案情显示,受害女童的父母离异,在母亲不幸离世后,便交由外公即本案上诉人昆西尔照顾。岂料本应提供庇护的长辈竟化身禽兽,分别于2023年4月、5月以及2024年5月的深夜时分,在长屋内三度对当时年仅14岁10个月的外孙女施加性暴力。女童在惨遭多次性侵后不幸怀上身孕,且因长期遭受身心摧残,经法医及精神科医生诊断,已患上严重的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根据我国法律,被告的兽行已抵触刑事法典第376B条文(乱伦),以及2017年儿童性侵罪行法令第16条文。在上述双重条文下,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不少于10年且不超过30年的监禁,并可另加鞭刑。加帛地庭法官慕斯里于2025年3月6日做出判决,裁定被告首两项控状各入狱10年,第三项控状入狱12年,三项刑罚分开执行,总刑期长达32年,刑期从2024年12月16日被捕入狱之日算起。

被告随后透过监狱局向国家法律援助基金局申请指派代表律师,向高庭提出上诉。辩方律师在陈词时辩称,32年的总刑期对一名年届六旬的老人而言过于沉重,形同终身监禁,因此恳求法庭允许各项刑期同时执行,以减轻刑罚。

然而,高庭司法专员梁仁渊在宣判时坚称,法律必须保护弱势儿童免受家庭成员的侵害。由于被告的三项指控性质皆非常恶劣,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地庭法官在量刑时已将各种因素纳入考量,判处的刑罚完全符合其罪行。法庭最终决定驳回上诉,被告必须在铁窗内为其禽兽行为忏悔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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