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高庭今日裁定,一名被控在湖内住家杀害母亲的华裔男子,因案发时处于精神失常状态,谋杀罪名不成立。不过,被告并非立即恢复自由,而是须继续扣留在霹雳乌鲁近打幸福医院,等待槟州元首进一步指示。
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42岁的孙永文被控于2024年6月15日下午5时47分,在湖内Alor Vista一间组屋单位内,杀害67岁母亲蔡亚珍。
他原本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下被控谋杀。一旦罪成,可面对死刑,或监禁30年至40年,并可被判至少12下鞭刑。
承审法官阿兹占阿沙今日指出,法庭须判断被告在案发时是否精神失常,以及他当时是否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知道有关行为是错误或违法。
法官认为,辩方已成功依据刑事法典第84条文提出精神失常抗辩。法庭也接纳精神科证据,即被告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影响其精神状态。
辩方在庭上指出,被告自2022年尾开始已有精神病史,曾入住精神病房接受治疗。据悉,被告曾出现幻觉和被害妄想,包括听见声音,并认为家人憎恨他或企图伤害他。
阿兹占也提到,被告案发后没有尝试隐瞒事件、销毁证据、清洗血迹,或藏起沾有死者血迹的物品。相反地,被告致电兄长,坦承自己杀害母亲,并要求对方报警将他逮捕。
辩方认为,被告案发后的举动,并不符合一般明知自己犯罪后企图逃避惩罚者的行为模式。
虽然法庭裁定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但阿兹占也认定,被告确实作出导致死者死亡的行为。因此,法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48条文,谕令将他送往幸福医院安全扣留。
根据相关程序,因精神失常获判无罪者若被裁定曾作出有关行为,法庭可下令安全扣留,并将事项呈报州统治者。槟州案件则须呈报槟州元首,以决定被告是否继续被扣留在精神病院。
涉及精神失常抗辩的刑事案件,法庭关注的不只是行为结果,也包括被告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和辨识能力。即便被告获判谋杀罪名不成立,后续安置仍需经过法律程序处理,以兼顾公共安全、医疗监管及当事人的精神健康状况。
此案主控官为副检察司诺鲁凯里亚达哈兰;被告则由律师Y安峇南丹、A沙利尼及G贾穆内什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