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及逆向行驶的车祸案件30日在吉打双溪大年推事庭了结,55岁中国籍公司董事承认危险驾驶罪名后,被判罚款(1万令吉),并吊销驾驶执照2年;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以监禁12个月取代。
根据《中国报》报道,被告于本月26日晚上约9时20分,在双溪大年西部绕道一带驾驶轿车时,以危险方式驶入反方向车道,并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对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
被告被控抵触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2(1)条文,即危险驾驶。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及不超过(1万5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并可被吊销驾驶执照至少2年。
庭上,被告代表律师张献明求情时指出,被告已在大马经商约30年,并在本地组织家庭,育有一名20岁女儿,目前仍在私立学院求学。律师也说,被告是家中重要经济支柱,除了要照顾生意,也需照顾岳父母。
律师表示,被告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愿意承担被撞车辆司机的全部损失。涉事轿车当时有2人在车内,所幸无人受伤。
张献明也以被告健康状况求情,指被告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压,事故后曾被送往医院急救红区接受治疗,期间病情恶化,并出现尿失禁情况。
针对辩方指被告事发3天前才从中国返回大马,而中国采用左驾驶,可能是导致他逆向行驶的因素,主控官诺哈紫花反驳,被告已在大马定居30年,因此不能以刚从中国回来作为逆行理由。
主控官也强调,被告的驾驶行为已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法庭应作出具有警惕作用的判决。
推事塞夫在被告认罪后指出,道路安全相关罪行不容轻视,即使被告是外国公民,也必须尊重大马法律。法庭随后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警方较早前初步调查,被告驾驶一辆黑色迈威轿车,在反方向车道行驶约500公尺后,与一辆由27岁巫裔男子驾驶的轿车迎面相撞。事故中,被告脸部受轻伤,事后送往苏丹阿都哈林医院治疗,并在医院内遭警方扣留;另一名司机则无大碍。
由于被告身体状况欠佳,原本安排在一楼第二推事庭审理的案件,改在底层第三推事庭进行。被告由警察客货车押抵法庭时,一度趴在座位上,之后在庭警搀扶下进入扣留室,并由轮椅推往法庭面控。
被告女儿在法庭外看见父亲被庭警以轮椅推走时情绪激动,一度上前靠近父亲并落泪;被告则安慰女儿称“没事”。
逆向驾驶属于高度危险行为,尤其在快速道路或绕道路段,其他驾驶人士往往来不及反应,极易造成迎面撞击。无论本地或外籍司机,上路前都应熟悉大马交通方向、道路标志及驾驶规则,避免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