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9岁巫裔警长因涉嫌在约一年半前收取5000令吉贿款,以协助处理一宗涉及赌博法令的案件,于22日在北海法庭被反贪污委员会提控两项罪名,惟他当庭否认所有指控。

被告莫哈末菲道斯于22日被带上庭面控。首项控状指出,他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约3时45分,在威北峇眼赖路一带的建筑物外,向一名55岁男子收取5000令吉现金,作为协助处理一宗涉及1953年赌博法令第6(1)条文案件的报酬。

第二项控状则指,被告于2024年8月21日下午约5时30分,在威北警察总部刑事罪案调查组办公室内,向同一名男子索取6500令吉贿金,作为协助处理该案件的回报。

两项控状分别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及第16(a)(B)条文提控,并可在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款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的罚款。

被告在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表示不认罪。案件主控官为副检察司诺阿祖拉。

被告代表律师卡立梅达在求情时指出,被告月入约3400令吉,需负担家庭开销,包括无业妻子及两名分别8岁及12岁的孩子,同时亦需照顾年迈父母。他强调,被告自2024年8月起已配合反贪会调查,从未缺席传召,因此请求法庭降低保释条件。

法官祖哈兹米最终允许被告以1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需交出护照由法庭保管,并每月一次向反贪会报到,直至案件审结。此案定于6月12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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