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巫一家公司因厂区范围内发现孑孓,违反1975年《消灭带病毒害虫法令》,其代表11日在法庭上认罪,被判处罚款1000令吉。
根据控状,该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早上10时,在工厂范围内被发现存在可能传播疾病或滋生病媒昆虫的情况,因而触犯1975年《消灭带病毒害虫法令》第1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3(a)条文下被判刑。罪成者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执法突击检查 发现孑孓滋生
案情显示,诗巫卫生局联合警方及相关执法单位,于当日上午展开突击检查行动。检查队伍抵达现场后,表明身份并说明来访目的,获公司主管准许进入厂区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厂区内发现一个金属容器积水,容器中有超过5只孑孓滋生。执法人员当场收集6只孑孓,存放于贴有标签的样本瓶内,并密封保存,瓶上标注“马来西亚卫生部”官方标识。
实验室鉴定 为病媒蚊孑孓
当天下午2时15分,执法人员前往兰南健康诊所实验室,将样本瓶交由昆虫学家进行分析。约下午3时,执法人员接获检验报告,证实样本为Aedes Albopictus(甘榜黑斑蚊)幼虫,即一种可传播登革热的病媒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