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律政司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强调,特赦委员会批准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以居家方式服完剩余刑期的有条件特赦决定,内容明确且不存在任何模糊空间,当局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出现任何偏差。
阿班迪引述《联邦宪法》第42(9)条文指出,特赦委员会在提出建议前,必须考虑律政司所提交的书面意见,而当时律政司的意见显然是支持给予特赦,因此如今相关立场似乎出现转变,令人难以理解。
他今日发表文告,表明完全认同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的谕令,并引述国家皇宫昨日发布的文告指出,任何质疑特赦令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抗命。
他说,既然所有相关条件均已满足,执行特赦决定时就不应再出现混淆,更不应让有关事项陷入长期不确定的局面。
阿班迪进一步指出,《联邦宪法》第4条文确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第5条文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而第8(1)条文则阐明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法律适用于所有人,律政署应依法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