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律政署援引吉隆坡高等法庭发出的《缴付罚款后释放令》作为依据时,必须结合整份法庭命令,包括其标题及完整内容进行解读,不能断章取义。
沙菲宜发表文告指出,该项命令是因纳吉缴清罚款而签发,命令所授权的释放,也是建立在罚款已经缴付的事实上。
他引述命令引言部分的内容指出:“鉴于上述罚款……现已缴付。”
他解释,从法律角度而言,缴清罚款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解除当事人缴付相关罚款的责任,但单凭缴付罚款,并不足以终止监禁刑期。
“同一份法庭命令也明确记录,我们的当事人必须根据特赦令的规定,以居家服刑方式继续执行剩余刑期。这一点,律政署本身也已于2026年11月6日作出承认。”
沙菲宜强调,特赦令是国家元首根据《联邦宪法》第42条行使特赦权所作出的决定,而这项权力专属于国家元首。
他说,任何法庭,尤其是律政署,都无权在国家元首听取特赦局建议并作出决定后,重新审视或质疑陛下行使特赦权的方式。
他也特别指出,总检察长本人曾积极参与特赦局的相关程序。
沙菲宜表示,国家元首已明确谕示,特赦令的内容清楚明确。
“在5000万令吉罚款缴清并获记录后,为落实特赦令而签发的法庭命令,不能将陛下原本明确的谕令转变为其他含义;任何针对该法庭命令的诠释,也不能凌驾于国家元首陛下已经明确无误作出的谕令之上。”
他进一步指出,律政署此前曾表明,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尊崇并落实国家元首的谕令。如今陛下已经颁布谕令,律政署若要兑现承诺,就应立即落实相关安排,让纳吉今日返回住家服刑。
沙菲宜强调,无论律政署决定将哪些事项提交法庭审理,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期间,都不应继续将纳吉扣留在加影监狱。
他也引述国家元首的谕示指出,任何质疑特赦令的论据,都可能构成对陛下谕令的不服从。
因此,沙菲宜认为,律政署今日中午12时42分发表的声明,应被视为公然违抗国家元首谕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