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纳吉辩护律师沙菲宜日前发表的声明,律政署作出反驳,强调目前需要处理的是两项刑事案件的刑罚执行问题,而非国家元首批准的有条件特赦令是否合法。律政署坚称,从未否认或暂停元首的特赦决定,也没有挑战陛下依法行使的宪法权力。
律政署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当局一直尊重君主立宪制度,并承认国家元首依据联邦宪法第42条所享有的皇家特赦权。有关法律争议并不涉及特赦令本身,而是吉隆坡高庭于11月6日发出的释放令,究竟会如何影响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中尚未完成的监禁刑期。
根据律政署的解释,高庭庭令一方面指示在纳吉缴清罚款后释放他,另一方面也注明,他必须按照有条件特赦令,在家中继续服完刑期,直至2028年8月23日。
当局认为,目前最需要确认的是,这份法庭文件是否仅代表纳吉已经完成SRC国际公司案的罚款义务,其余刑期仍可按照特赦安排在家中执行;还是意味着该案件的全部刑罚已经正式结束。
律政署指出,两种情况将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倘若SRC国际公司案的监禁刑罚仍然有效,纳吉继续居家服刑便没有涉及新的法律障碍;但若有关刑期已被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就必须进一步厘清这项结果会否改变1MDB案件的服刑起算日期。
由于两项案件涉及的刑期及执行安排不同,律政署强调,在法律效力尚未获得明确确认之前,不应单凭任何一方的理解或推断,直接认定最终结果。
此外,律政署也针对沙菲宜声明中涉及的多项指控作出回应,包括律政司超越职权、没有遵循国家元首谕令、无视法院命令,以及导致纳吉遭非法拘留等说法。
律政署认为,这些指控涉及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的职责及司法程序,性质严重,必须向公众交代清楚,以免社会对目前的法律状况产生错误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