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已经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却因总检察署要求暂缓居家服刑,至今仍无法返回住家。如今,其代表律师团正式向总检察署发难,直指总检察长根本无权暂停国家元首的特赦决定,更不能仅凭一份文告,阻止高庭庭令获得执行。
代表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沙菲宜律师楼(Shafee & Co)发表声明,要求总检察署立即撤回暂缓执行居家服刑安排的立场,并促请监狱总监尽快安排纳吉返回住家,完成剩余刑期。
律师团认为,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御准的有条件特赦令,以及吉隆坡高庭发出的庭令,都已明确涉及纳吉的居家服刑安排。有关庭令是向监狱总监发出,并非交由总检察长决定是否执行。
律师团指出,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并没有赋予总检察长暂停皇家特赦或已盖章生效庭令的权力,而总检察署的声明也没有援引任何足以支持暂缓执行的法律条文。
他们甚至批评,总检察署的做法至少是对国家元首不敬,严重的话可能构成违抗御令,并认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宣布搁置国家元首及法庭已经作出的决定。
“如果总检察署对庭令有疑问,正确做法应该是向高庭提出申请,而不是发表文告。”
针对总检察署以SRC国际公司案件刑期可能影响一马发展公司(1MDB)案为由,要求进一步厘清法律问题,律师团也提出反驳。
他们指出,1MDB案件目前仍涉及尚未完成的司法程序,包括上诉,而有关监禁刑期原本就必须在SRC案刑期结束后才开始执行,因此不能以另一宗案件为理由,阻碍SRC案特赦令的落实。
律师团强调,纳吉已经满足国家元首设下的相关条件,包括缴清5000万令吉罚款,因此继续根据总检察署文告将他留在加影监狱,在律师团看来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抵触联邦宪法第5(1)条文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权利。
他们进一步指出,既然特赦令及高庭庭令都是交由监狱方面执行,若有关指示最终没有获得遵守,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责任。
不过,总检察署此前已解释,暂缓居家服刑并非为了推翻国家元首的决定,而是因为缴清罚款后,SRC案剩余监禁刑期究竟是否仍然有效,存在不同法律解释,同时也可能影响1MDB案刑罚的执行。
总检察署认为,必须先取得明确的法律解释,才能确保特赦令及高庭庭令获得正确执行。
对此,纳吉律师团坚持,法律疑问应该交由法庭解决,而不是让总检察署自行决定暂停执行。他们要求纳吉立即获准转往住家服刑,并表明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