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等到飙车酿成车祸,警方如今就能直接提控涉案者!随着《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新增第42A条文正式生效,3名涉嫌非法飙车的男子今日在新山推事庭面控,成为我国史上首宗援引新条文提控的案件。
这项法律修订已于10月16日生效,将在公共道路非法竞速及测试车速列为独立罪行,赋予执法单位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伤亡之前采取行动。
根据新条文,初犯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2000至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面对更严厉的刑罚,包括罚款5000至2万令吉、监禁最高5年,或两者兼施。
今日面控的3名男子年龄介于18至24岁,分别是一名新加坡籍巫裔男子,以及两名大马男子。他们涉嫌参与非法飙车活动,因此分别面对第42A(1)及42A(2)条文下的控状。
3人今早在依斯干达布蒂里警区交通调查及执法组警员押送下,抵达新山推事庭。面对现场媒体拍摄,他们神情平静,也没有刻意回避镜头。
过去,警方主要援引危险驾驶相关条文处理飙车案件,但在没有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往往需要面对证明违法行为的法律挑战。新增第42A条文后,非法竞速及测试车速本身便可构成罪行,不再需要以发生车祸或造成伤亡作为执法前提。
这宗案件也成为新法实施后的首个提控案例,意味着当局已开始运用新条文打击公路飙车活动。不过,3名被告是否罪成,仍须交由法庭根据证据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