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生活再困难,也不能以贫穷作为偷窃的理由!吉兰丹一名推事引用古老的泰米尔格言,强调即使母亲正在挨饿,也不应该做出违反道德及法律的行为,并判处一名偷取价值394令吉日用品的五孩父亲监禁6个月。
43岁被告旺依斯干达旺朱里希(Wan Eskandar Wan Julihi),早前承认于10月11日,在吉兰丹巴西督波(Pasir Tumboh)一家PKT超市偷取多种商品。
被偷走的物品包括12包婴儿配方奶粉、9包美禄、汽水、零食及开罐器,总值394令吉。
根据哥打峇鲁推事庭11月1日的判决理由,推事R.维诺申(R. Vinoshen)认为,虽然法庭理解被告面对经济压力,也必须承担养育孩子的责任,但这些情况不能自动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他特别引用泰米尔古代经典《蒂鲁古拉尔》(Tirukkural)中的格言,说明人在困境中仍须坚守法律及道德底线。
有关格言的大意是,即使亲眼看见自己的母亲忍饥挨饿,也不应该为了摆脱困境,做出会遭明理之人谴责的不义行为。
推事强调,法庭判刑不能只考虑被告的个人处境,还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并确保刑罚能够发挥阻吓作用。
据了解,被告目前没有工作,而且不久前才获释出狱,家中还有5名孩子需要抚养。
代表被告的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律师聂纳斯伦纳兹米指出,其当事人每月必须承担300令吉房租,同时患有心脏疾病、高血压及牛皮癣,生活负担相当沉重。
律师也向法庭表示,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希望法庭考虑他的健康状况、经济困难及家庭责任,给予较轻的刑罚。
不过,推事指出,被告并非首次触犯法律,过去曾因抵触刑事法典第417条文,即欺诈罪而被定罪。
他认为,被告之前已经接受过监禁刑罚,如今仍再次触犯法律,因此有必要判处具有阻吓作用的刑罚,避免被告重蹈覆辙。
推事强调,即使偷窃的只是一条面包,也不会因为物品价值低廉,便改变有关行为属于刑事罪行的事实。
他提醒公众,不论偷窃的是昂贵商品还是普通食物,只要构成刑事法典下的偷窃罪行,就可能面对监禁刑罚。
对于被告主动认罪,推事表示,法庭确实将此列为有利的求情因素,因为认罪能够节省司法审讯时间及成本。
然而,认罪并不代表被告必然有权获得大幅减刑,法庭仍须根据案情、犯罪记录及其他因素作出判断。
推事也援引过去涉及刑事法典第380条文的偷窃案件指出,同类案件的监禁刑罚一般介于1年至3年。
相比之下,被告此次被判监禁6个月,已经比相关案件的常见判刑水平更轻。
他说,法庭是在考虑被告的认罪态度、健康情况、家庭负担及案件事实后,才决定判处6个月监禁,并认为有关刑罚与罪行相称。
这起案件的控方由副检察司莫哈末沙姆苏依克马尔兰利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