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共停车位,明明没有车辆停放,却被一张椅子、几个交通锥,甚至一个站着不肯离开的人霸占!这种在大马相当常见的“Cop Parking”行为,不只是缺乏公德心,一旦触犯交通法令,重犯者最高可被罚款4000令吉,或监禁长达一年。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未经合法授权,在公共道路或停车场干预及指挥其他驾驶人士停车的行为,可能抵触第50(3)条文。

大马陆路交通局(JPJ)此前提醒,民众不能随意将公共停车格据为己有,包括利用椅子、花盆、塑料交通锥等物品阻挡其他车辆,或安排人站在停车格内,替尚未抵达的亲友预留车位。

其中,俗称“人肉霸位”的情况尤其容易引发争执。部分驾驶人士明明已经找到空车位,却因为有人站在格内拒绝离开,被迫继续寻找其他停车位。

事实上,公共停车格的使用权并不会因为某人比其他驾驶人士更早抵达,或停车位刚好位于住家、商店门前,就自动成为私人专属。

只有经过有关当局正式批准的专用停车格,或依法租用及管理的私人停车位,才可能受到不同的使用规定约束。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119条文,涉及有关罪行的初犯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2000令吉,或监禁最长6个月。

若再次犯下同类罪行,刑罚可提高至罚款最高4000令吉,或监禁最长12个月,或两者兼施。

不过,并非所有停车纠纷都会自动构成第50(3)条文下的罪行。执法当局仍须根据实际行为、停车场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适用的执法条文。

除了上述法令,警方也曾提醒,擅自在停车格放置障碍物,或违反地方政府停车规定的人士,可能依据《1959年道路交通规则》或相关地方政府停车条例面对执法行动。

换言之,停车格是否属于公共停车位、有没有获得合法使用许可,以及当事人是否故意妨碍其他驾驶人士,都可能成为执法时的考量因素。

至于民众遇到有人霸占停车位,应如何处理?

驾驶人士可在安全情况下拍下现场照片,记录事发日期、时间及地点,再向当地市政厅、警方或陆路交通局投诉,让有关单位进一步调查。

部分地方政府也设有PBTCare等投诉渠道,供民众反映公共设施及地方管理问题。

不过,民众不应为了争夺停车位而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更不应驾车逼近站在停车格内的人,或在未经许可下擅自移走他人财物,以免原本的停车纠纷演变成另一宗违法事件。

公共停车位原本就是供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士共同使用,不能因为个人方便,便自行划定所谓的专属停车空间。

无论是替尚未到场的家人占位,还是为了方便做生意而长期霸住店前停车格,只要没有获得合法授权,都不能理所当然地将公共地方当成私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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