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涉及的海底隧道贪污案,在历经超过5年的审讯、控方传召38名证人出庭供证后,控方今日正式完成举证阶段。

本案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向地庭法官阿祖拉表示,控方传召的第38名证人,即大马反贪污委员会高级查案官祖希米完成供证后,控方已完成举证。

他感谢法官在过去5年耐心审理案件,并宣布控方已结束举证阶段。

旺沙哈鲁丁也指出,若法庭裁定辩方表面罪名成立,林冠英需要出庭自辩,控方将把槟岛市长拿督拉詹德兰列为可供辩方传召的证人。

随后,法官谕令控辩双方须在2027年1月13日前提呈书面陈词,并择定于2027年1月26日及27日聆听双方的口头陈词。

这起案件于2021年7月13日开审。现年65岁的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席部长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330万令吉贿赂,以协助扎鲁阿末旗下公司取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主要道路及海底隧道建设项目。

上述指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即滥用职权罪。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并处以不少于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林冠英面对的第二项控罪,则指他涉嫌向扎鲁阿末索取有关项目利润的10%作为报酬,以协助其公司获得该项工程。

这项指控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条文,即收贿罪。一旦罪成,同样可被判最高20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赂金额5倍或1万令吉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除了上述两项控罪,林冠英还面对另外两项与土地转让有关的控罪。

控状指,槟州政府名下两块总值2亿880万令吉的土地,分别被转让给与海底隧道项目相关的开发公司,林冠英因此被控涉及滥用资金。

这两项控罪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处6个月至5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随着控方完成举证,案件接下来将进入书面陈词及口头陈词阶段,法庭之后将根据案件进展作出进一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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