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以租赁方式购入,是否代表消费者不能因汽车故障向车商追讨赔偿?吉隆坡高庭近日驳回大马马赛地奔驰(Mercedes-Benz Malaysia)撤销一宗豪华休旅车缺陷诉讼的申请,维持地庭原有裁决,意味着车主及相关使用者仍可继续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这宗诉讼由Beyond Natural Group有限公司,以及两名个人阿鲁娜和哈鲁拉什提出。两人指,一辆在保固期内多次发生机械及电子问题的马赛地休旅车,已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及使用安全,因此要求公司作出赔偿。
根据法庭资料,该车于2022年6月25日透过马赛地授权经销商Hap Seng Star有限公司订购,并于同年10月21日签署租赁协议。车辆登记在Beyond Natural Group名下,平时主要由阿鲁娜驾驶,哈鲁拉什则偶尔用于个人及商业用途。
起诉方声称,车辆在原厂保固期内陆续出现电池故障、安全气囊警示系统异常,以及汽车座椅下方起火等问题。他们因此指控大马马赛地违反《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及《1957年商品销售法令》所规定的法定保障,同时涉及违背保固承诺、失实陈述及疏忽,并就相关损失及所承受的精神压力提出索偿。
大马马赛地则主张,提出诉讼的各方并不具备起诉资格。该公司指出,按照租赁协议,银行才是涉案车辆的法定拥有人,Beyond Natural Group只是租赁方,而阿鲁娜及哈鲁拉什既非购车合约签署人,也不拥有车辆的合约或所有权,因此不应有权提出索赔。
不过,高庭司法专员拿汀查丽达再旦在周一发布的判决理由中指出,消费者通过租购或租赁安排取得车辆,并不代表他们因此丧失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她认为,实际使用车辆的人,以及因信赖产品品质保证或相关承诺而购买或使用产品的消费者,仍可能依法提出索偿。
这项裁决维持地庭早前拒绝撤销诉讼的决定,意味着有关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大马马赛地是否须为所指控的问题承担责任,以及索偿是否成立,仍有待后续法律程序进一步审理。

